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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章 最高法院的判例 (第2/4页)
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对象行使,比如合同只对签约人产生效力。这种对特定对象行使的债权,适用诉讼时效制度。在一定期间内不起诉,将丧失胜诉权。 而这正是韩光明为陈晓丽一方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。如果在法律上,通市银行对刘德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,则通市银行对刘德的债权请求,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仍然难以实现。 法律上无法实现的债权,抵押权也就没有了意义。因为抵押权的实现前提,首先债权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。 可是陈天满提出的意见却避开了诉讼时效。因为抵押权在民法上一直被视为支配权的一种,属于物权。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。对于物权,所有人均须尊重,这不是对特定对象行使的权利,而是对世界上所有人均具备意义的权利,又称为对世权。 按照法律规定,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。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,不因为时间的原因而灭失。如此,通市银行对抵押房屋的权利,不因时间的原因而丧失。就算是过了多少年,抵押权利仍然存在。只要权利存在,则通市银行相对陈晓丽,在涉案房屋的权利上更具备优先性。 法律上的理解是晦涩的,可是也很直白。那就是债务可以因为时间久远而失去法律上的保障,物权却不会。通市银行的权利是对财产的权利,所以不会因为时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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