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义的温度_第27章 最高法院的判例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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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7章 最高法院的判例 (第3/4页)

经过而灭失。

    “这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。根据最新的指导案例,明确指出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: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;未行使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该规定,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通市银行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,同时通市银行的抵押权利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,故人民法院对其抵押权应当不予保护。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,通市银行有义务解除其在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,为权利人行使权利,排除妨碍。”韩光明说道。

    “法警将判决书交给被告。”陈小瑕让法警把判决书交给被告,自己也拿了一份在手里。陈小瑕其实最喜欢的就是这样的情况。法官判案怕的是当事人双方都不懂法,上来乱说一气。法官就需要在当事人混乱的陈述中,总结他们的意思,然后再进行考虑。这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精力。现在法院人少案多,法官是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的。

    如果两方面都有律师,并且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前有一个明确的指向,法官判起来就非常省力。就比如手里的这份判决,案情几乎是本案的翻版,作出判决的法院是最高法院,有着绝对的权威性。自己只需要照着判决就可以。

    当然这之前,陈小瑕还要给通市银行一个机会。让通市银行就这个判决是否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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