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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15 (第2/4页)
双黑色跑鞋。如果嫌疑人预谋抢劫或预谋杀人,为了避开监控,特意把这双作案用的鞋放在外面,等作案时再换上,也可以解释得通。 2.由于“该鞋41号鞋码与嫌疑人鞋码数相同”、“该鞋在嫌疑人住所附近被发现”这两点并不能直接推断出“该鞋属于嫌疑人”的事实,因此即使刑侦总局在诉讼卷里递交了这项调查证据,检察院很大可能也不会使用。因为对这种情况心中有数,所以有经验的律师在看到刑侦总局的这份资料时,都不会先把精力放在分析这项证据上。 这几行字,熊小时看得后背发麻。 第1点的预谋问题她考虑过了,因此才会来回地说不确定、想从个律师那里知道她的想法是否能用。毕竟现在案子还处于0口供的阶段,嫌疑人的动机还很模糊,是否预谋无法判断,说不定到后期,可以排除掉预谋的可能性呢? 但是第2点,她却丝毫没有考虑到。准确说,她想的就只有眼前,脑子里根本就没有检察院的存在。 一个在做刑辩案子的人,脑子里却没有检察院? 0分! 再结合方老师提出的1和2来评价她这次做出的报告,熊小时能想到的就事两个字—— 鸡肋。 你说它没用吧,如果监控中真的没有出现过那双鞋,那它总归还是一个可以辅佐用的证据。在两方都不能确定嫌疑人就是预谋作案的前提下,多少可以用来质疑质疑刑侦总局对“那双鞋属于嫌疑人”的判断。 但你说它有用吧,如果之后检方压根就不采用那条证据,你又不能排除预谋的可能、通过它得出“那双鞋并不属于嫌疑人”的结论,那它就一点用处派不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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