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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95章 (第3/4页)
,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。” “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。” “这里是张三的口供,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,请其帮忙疏通关系,拿下工程款,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。” “这里是李四的口供,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,借此施压……” 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。 并且强调道:“我方认为,张三、李四、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,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知法犯法,更是性质恶劣。” “其中,王五收钱办事,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,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,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。” “因此……” 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。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。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,那就是法益。 众所周知。 法律之所以制定,是为了保护国家、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,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。 刑法同样如此。 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。 就拿受贿罪而言,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,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。 而王五的行为……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,为了逃避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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