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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敌共谋作案5 (第1/5页)
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设想:那个女人潜进停在自家门口的汽车,当车开到作案现场时,猛击卓丰后头部的呢?在这之前,那个女人就已把工地标志搬移过来,让卓丰看见标志停下车,陆春就是瞄准了这个瞬间。 杀死卓丰后,再转到别的道路上,雇上一辆开来的出租轿车,返回白丽的住处——这是田春达又一种推测。 但是,这就不得不靠着出现偶然性。问题在于工地标志。假设陆春预先把标志搬到现场,那就必须是陆春知道丈夫一定在9时从这里通过才行。 然而,根据刑警们的调査,卓丰平日回家很没准头。他有时晚6时回来,有时9时回来,还有夜2时、3时回来的时候。 就是假定预先知道他7时半回家、9时离家,也不一定断定,他开车只走这条路。通往白丽住处的路,并非仅有这一条。这样,就只能是陆春和丈夫事先约好,让丈夫7时半回家,还得用某种必然的手段,让他必须在9时离家才行。 但这实在是不合情理的。陆春和丈夫的感情已经极度恶化,卓丰绝不会接受这种有某种企图的约束。再说,编造任何理由,也找不到适当的约束借口。例如,卓丰回来吃了午间剩的油炸小鱼,就可推测他没有外出的打算。至于他9时开车外出,是因为妻子不在,才改变了想法的。这样的解释是合乎情理的。 这个假设,还有一个缺陷:如果陆春当着白丽的面中途离开,白丽没有不向刑警告发此事的道理。如果她所憎恶的陆春中途外出,这不恰恰是向她授与杀夫把抦的绝好控告词吗?可是,白丽却向刑警说:“直到10时,始终被陆春缠住,陷入因境了。” 另一方面,也有的刑警认为白丽是作案者。 读者身份证-五六③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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